司法解释的效力(最高法出台的法律意见是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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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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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解释的效力,最高法出台的法律意见是法律吗?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或解释属于司法解释,不等同于法律条款。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或解释属于司法解释,不是法律。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可以与其上位法即宪法和法律相冲突。法院判决时可以直接引用司法解释。
《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 检察院起诉时能不能引用最高院的解释?
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明确检察院在起诉中可以引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引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的主要来源是: (一) 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请示、报告或者建议;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关于制定司法解释的批示;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四) 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制定或者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五)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3. 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的效力?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4. 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阶级地位如何看待?
从法律效力的位阶看,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从最高的宪法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居于其后。
5. 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法律法规是一样的吗?
目前我国的司法解释是根据“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具体案例等做出的对法律法规的解释,虽不属于立法解释但属于有权解释,是下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案的依据,所以可以说是和法律法规一样,但是从法理角度出发,司法解释属于的效力要低于法律法规。仅供参考!
6. 法条与司法解释的效力?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的时间效力解决的是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而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采从旧兼从轻原则
1.从旧(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是原则;只有在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情况下,适用新法(从轻),即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2.不适用于生效判决:新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3.刑法修正案是刑法的一部分,因此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4.继续犯、连续犯跨越新旧法交替时的问题: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较重,也适用新法,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如果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就只追究新法生效后的这部分行为。
二、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1.司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法律(刑法)的施行期间。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一种理解,它的效力附属于所解释的法律,一般认为,它的效力与刑法同步,原则上不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例如,2006年通过的司法解释,对于2002年的犯罪行为也有溯及力,因为司法解释的效力“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它的效力可以一直追溯到1997年10月1日《刑法》颁布施行之后的所有行为。但是,考虑在我国,司法解释具有事实上“准法律”的作用,因此如果存在新、旧两个不同的司法解释,则应受到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
2.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办理。
3.行为时有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如果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4.如果行为发生后至案件审判时,曾出台多个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的规定,应当适用最新的解释。
7. 什么是司法解释权?
法律颁布实施后,在适用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新情况,所以就需要对法律的规定进行解释,如“多次盗窃”,“持凶器抢夺”,几次是多次?什么是凶器等,就需要解释。
法律解释有很多种,根据解释主体不同,又分为学理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
具有法律效力的是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
司法解释,是最高国家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高”),对法律所做的解释。
据此,两高才有司法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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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解释的效力,最高法出台的法律意见是法律吗?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或解释属于司法解释,不等同于法律条款。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或解释属于司法解释,不是法律。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可以与其上位法即宪法和法律相冲突。法院判决时可以直接引用司法解释。
《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 检察院起诉时能不能引用最高院的解释?
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明确检察院在起诉中可以引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引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的主要来源是: (一) 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请示、报告或者建议;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关于制定司法解释的批示;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四) 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制定或者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五)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3. 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的效力?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4. 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阶级地位如何看待?
从法律效力的位阶看,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从最高的宪法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居于其后。
5. 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法律法规是一样的吗?
目前我国的司法解释是根据“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具体案例等做出的对法律法规的解释,虽不属于立法解释但属于有权解释,是下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案的依据,所以可以说是和法律法规一样,但是从法理角度出发,司法解释属于的效力要低于法律法规。仅供参考!
6. 法条与司法解释的效力?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的时间效力解决的是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而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采从旧兼从轻原则
1.从旧(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是原则;只有在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情况下,适用新法(从轻),即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2.不适用于生效判决:新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3.刑法修正案是刑法的一部分,因此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4.继续犯、连续犯跨越新旧法交替时的问题: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较重,也适用新法,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如果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就只追究新法生效后的这部分行为。
二、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1.司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法律(刑法)的施行期间。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一种理解,它的效力附属于所解释的法律,一般认为,它的效力与刑法同步,原则上不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例如,2006年通过的司法解释,对于2002年的犯罪行为也有溯及力,因为司法解释的效力“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它的效力可以一直追溯到1997年10月1日《刑法》颁布施行之后的所有行为。但是,考虑在我国,司法解释具有事实上“准法律”的作用,因此如果存在新、旧两个不同的司法解释,则应受到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
2.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办理。
3.行为时有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如果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4.如果行为发生后至案件审判时,曾出台多个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的规定,应当适用最新的解释。
7. 什么是司法解释权?
法律颁布实施后,在适用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新情况,所以就需要对法律的规定进行解释,如“多次盗窃”,“持凶器抢夺”,几次是多次?什么是凶器等,就需要解释。
法律解释有很多种,根据解释主体不同,又分为学理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
具有法律效力的是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
司法解释,是最高国家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高”),对法律所做的解释。
据此,两高才有司法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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